枪械发牌及注销 对于配枪人员而言,依法获授权携带枪械是其受聘职务的固有要求。精神残障可能导致该等配枪人员未能通过持有枪械牌照所需的适当人士测试。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第33条赋权警务处处长,如认为持牌人不再是适当人选,可注销其枪械牌照(或相关内部授权)。 书籍遍历链接: Firearms Licensing and Revocation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