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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的转移

如监护人死亡,或以书面通知监护委员会表示欲放弃监护人的职能,一般原则是监护职能将转移予社会福利署署长,惟此安排以监护委员会日后的复核结果为准。

 

另一方面,如监护人因病等原因丧失履行监护职能的能力,在其丧失能力期间,监护职能须由社会福利署署长或监护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人士行使,同样以监护委员会复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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