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监护申请后(第136E章第 IV 部)提出监护申请后,申请人须申请监护指示(第136E章第11条)。 在接获监护指示申请后,监护委员会秘书须将申请副本送交以下人士(如并非申请人),以让他们有机会向监护委员会表达意见(第136E章第2条):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该人士的监护人;社会福利署署长;该人士的亲属(由监护委员会酌情决定)。 监护指示可书面形式作出。在某些情况下,监护委员会可拒绝作出监护指示,并须说明拒绝理由(第136E章第12条)。 书籍遍历链接: After making the guardianship application (Cap. 136E, Part IV)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