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
根据《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第4条,如注册医生的精神或身体健康狀况在其继续正常执业时会对病人构成风险,该医生应完全或部分改变执业模式或暂停执业,并寻求适当的治療及康復照顾。
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第14C条,如申请特别注册(例如海外受训医生)的人有精神病病历,必须披露其病况,并须提交精神科医生报告,证明其病情受良好控制,且不影响临床执业。香港医务委员会会审阅有关报告,并可在附加条件下批准注册,例如规定申请人须定期接受精神健康覆检,以确保其持续适合执业。
健康事务委员会的权力(《医生注册条例》第20V条及第21A(1)条)
《医生注册条例》设立了一个独立于负责纪律事宜的初步侦讯委员会的专门法定机构,即健康事务委员会(依据第20V条及第19B条设立),专责就注册医生在身体或精神方面是否适合执业进行聆讯。如有迹象显示医生因身体或精神状况而影响其执业能力,即可展开相关程序。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部所作出、委任产业受托监管人管理某医生财产及事务的命令,通常会是启动此类聆讯的一个主要触发因素。
如健康事务委员会裁定某医生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不适合执业,则其可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21A条行使以下法定权力:
- 将该医生的姓名由普通科医生名册中除去;
- 在指明期间内暂时吊销该医生的注册。
健康事务委员会亦可施加条件,允许该名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在特定限制下执业,例如不得单独执业、必须在监督之下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