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及上诉监护委员会可自行主动复核监护令,或按有权要求复核的人士的申请而作出复核。 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监护人、以及任何对该人士福利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士(如亲属)皆可要求监护委员会复核监护令(《精神健康条例》第59U(4) 条)。 在复核后,监护委员会可:更改监护令,例如另行委任其他监护人;暂停或撤销监护令;或不作任何改动。 书籍遍历链接: Review and appeal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