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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及上诉

监护委员会可自行主动复核监护令,或按有权要求复核的人士的申请而作出复核。

 

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监护人、以及任何对该人士福利有真正利害关系的人士(如亲属)皆可要求监护委员会复核监护令(《精神健康条例第59U(4) 条)。

 

在复核后,监护委员会可:

  1. 更改监护令,例如另行委任其他监护人;
  2. 暂停或撤销监护令;或
  3. 不作任何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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