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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申请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收容监护,必须向监护委员会提出,并须使用《精神健康监护委员会规则》(第136E章)附表的表格一样式。

 

申请书须列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年龄(18岁或以上)。如申请人不清楚其确实年龄,则须在申请中声明其相信该人士已年满18岁。

 

监护申请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

  1. 该人士的精神紊乱/弱智足以令其需要被收容监护;以及
  2. 为了该人士的福利或保护其他人士,有必要将其收容监护。

 

所有监护申请必须附有并以两名医生的书面报告为基础(两名医生均不得为监护申请人,其中至少一份报告须由医院管理局认可、具备诊断或治疗精神紊乱,或评估或判定弱智经验的医生撰写;相关认可医生名单可于监护委员会网站查阅)。每份医生报告须包括:

  1. 医生的医学或专业意见,即上述两项理由均已获满足的声明;
  2. 载明其认为该精神紊乱/弱智足以令该人士需要被收容监护的具体理由;及
  3. 载明其认为有必要为了该人士的福利,或为了保护其他人士而将该人士收容监护的理由。

 

申请必须于申请人亲自探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翌日起计的14日内,并且于第二位医生最后一次为该人士作医学检查当日起计的14天内,送达监护委员会。上述两个时限必须同时符合。

 

例如:

  • 假设申请人在3月1日亲自探访该人士;
  • 第二位医生在3月5日完成医学检查;
  • 申请须在不迟于3月15日(自3月1日翌日起计14日)及不迟于3月18 日(自3月5日当日起计14日)送达监护委员会。

 

实务上,以较早的日期为准,即本例中申请须在3月15日或之前送达。惟须注意,监护委员会只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办公时间接收申请,如3月15日为星期六或星期日,限期将提前至紧接其前的一个工作日。

 

提出监护申请后,社会福利署署长须就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向监护委员会提交一份社会背景调查报告(第136E章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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