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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被委任为监护人?

监护申请人无须也是、亦不一定会成为被委任的监护人。要被监护委员会委任为监护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精神健康条例第59S条):

  1. 建议的监护人已年满 18 岁;
  2. 建议的监护人愿意且能够以监护人身分行事;
  3. 建议的监护人有能力照顾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4. 建议的监护人的性格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是大致上相容的;
  5. 在该建议的监护人与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之间,没有不当的利益(尤其是属财务性质的利益)冲突;
  6. 建议的监护人会促进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包括在建议的监护人(一经委任)认为有关行动是符合该人的利益时,凌驾该人的意见及愿望;
  7. 尽管有第(f)段,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意见及愿望在可以被确定的范围内,仍应予以尊重;
  8. 建议的监护人已以书面同意获委任为监护人。

 

如没有适合的人选可被委任为监护人,监护委员会可委任社会福利署署长为该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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