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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我(作为判定债权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债务人债项,我可否直接从该第三者收取款项呢?

在这情况下,你可考虑申请第三债务人的命令。

 

如果判定债务人本身是第三方的债权人,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便提供了最简单的执行判决的途径。 透过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该第三方向判定债务人付款的法律责任,便变成直接向你(判定债权人)付款的法律责任。

 

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最常用于将判定债务人于银行帐户的款项扣押或冻结。

 

如果 (i) 你已取得一项判令判定债务人支付一笔价值最少达 $1,000 的款项的判决或命令, (ii) 而有任何其他人(「第三债务人」)在香港欠判定债务人债项,法庭可命令第三债务人将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债务人的任何债项款额付给你,或支付该债项中足以履行该判决或命令以及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的讼费的款额。

 

要求作出第三债务人的命令的申请,必须单方面(在没有通知判定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并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词或誓章须:

 

  • 述明判定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及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 识别须强制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并述明在第三债务人的命令的申请提出时根据该判决或命令尚未支付的款项;
  • 述明就宣誓人所得资料或所信,第三债务人(即欠判定债务人债项的人)(将他指名)是在香港及欠判定债务人债项,并述明宣誓人的资料来源或所信之事的理由;及
  • (如第三债务人是一间拥有多于一处营业地点的银行)述明相信有判定债务人户口开立的分行的名称及地址,或如宣誓人对上述资料并不知情,则须如此述明。

第三债务人的命令,初步须为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即指示第三债务人提出反对因由,解释为何他欠或累算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不应用以支付判定债项及及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的讼费),并指明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时间及地点;与此同时,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会就第三债务人被指称欠或累算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或该债项中所指明的部分作扣押(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2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2(视何者适用而定))。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必须:

 

  • 在该命令所指定的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日期前 15 天或之前面交送达第三债务人;及
  • 在该命令已送达第三债务人后 7 天或之后并在指定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日期前 7 天或之前送达判定债务人。

由该命令送达第三债务人之时起,该命令即对第三债务人手中为该命令所指明的任何债项或该债项中为该命令指明的部分,具有约束力。

 

凡在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时,第三债务人不出庭或对他欠或被指称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无争议,法庭可针对第三债务人作出一项绝对(最终)命令(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3及74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3及74(视何者适用而定))。 当法庭作出绝对命令后,第三债务人应将被扣押的款额付给你(判定债权人)。针对第三债务人作出的绝对命令,可以与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支付款项的命令相同的方式予以强制执行。

 

凡在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时,第三债务人对偿付他欠或被指称欠判定债务人的债项的法律责任有争议,法庭可就有争论的问题作裁定,以决定第三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如果第三债务人已就相关的第三债务人的命令所指明的金额向你作出付款,他会被当作已向判定债务人付清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