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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甚么是交换证人陈述书?

一般来说,除了书面证据外,诉讼一方亦可能需要依赖某些目击跟讼案的争议点有关的事实的人作口头供述,以证其案。如果诉讼各方打算依赖这些口头证据,法庭一般会在审讯前,指示诉讼各方必须于某一时间内向对方送交这些口头证据的陈述书。 这些陈述书称为证人陈述书 。

 

证人陈述书没有经过宣誓,因此与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不同。证人(写相关陈述书的人)必须在审讯中亲身出庭,经宣誓后确认证人陈述书的内容属实,法庭才会接纳该陈述书作为证据。

 

由于法庭通常会下令沿用证人陈述书作为该证人于审讯时的主问证词,拟备证人陈述书时应小心谨慎。一份好的证人陈述书应行文简洁、内容完备,全面陈述所有与讼案争端有关的案情事实。如欲获取更多关于拟备证人陈述书的解释说明,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该网页亦备有证人陈述书的式样,以供参考。以下的几点很重要,你应注意:

 

  • 如果原告人和被告人打算在法庭上亲自作证,他们亦应拟备自己的证人陈述书。不过,重要的是,他们也可选择只传召证人作证而自己不作证。

  • 证人陈述书应先陈述该证人的全名、地址、职业和职位。接着,证人应以自己的语言,按时间顺序分段(每段顺序编号)列出他所知的有关该案的事实。

  • 证人陈述书应只载有证人亲身得知的案情事实(例如他亲眼目睹或亲耳听闻的事情)。如陈述书所陈述的事情并非由证人本人直接得知,法庭可以拒绝接纳该些事情为证据;就算接纳,也不会太重视(甚至完全不重视)该些事情。

  • 证人应在陈述书完结处具名签署。

  • 诉讼各方必须按照法庭指示互相交换证人陈述书及将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没有遵照法庭指示的一方可能不获准提出该些指示所涉及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