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出传讯令状的时候,原告人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他的申索 (endorsement of claim)(即是扼要地说明申索的性质)或附上申索陈述书 (statement of claim)(即是详述申索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以及写明对济助和补救方式的要求。(注:如果原告人希望等候被告人表明是否打算就案件作出抗辩, 原告人可以在发出传讯令状时先行注明他的申索。如原告人只在令状注明申索,便须在被告人认收送达文件后 14 天内,把申索陈述书送交法院存档和送达被告人。)
(其他事项: (i) 基于以上所述,原告人应在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清楚描述被告人的处所和相关的文件或财产;原告人亦应提出强而有力的证据,证明如果法庭不颁发命令,他将蒙受严重的损害或不公义。 (ii) 容许查察令的标准命令格式和内容,已附载于司法机构的实务指示11.2(资产冻结令及容许查察令)。你应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如有其他问题,请寻求法律意见。)
在上述的排期聆讯后,原告人要把排期审讯申请书交予法庭存档。原告人呈交排期审讯申请书存盘时须按规定缴费,并须提交有关文件(关于制备此文件册的要求,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34号命令第3条规则)。实务指示 5.2附录 D 规定了案件排期审讯申请表的格式。将该宗诉讼排期审讯的一方,必须在排期审讯后24小时内,通知其他各方有关排期事宜。
A. 原告人有权作开案陈词。开案陈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对案中争议作概括的介绍(例如事实、争论点和法庭需要决定的问题等等)。原告人可在开案陈词中述明他将会提出的证据和这些证据如何支持自己的案情。原告人亦可指出自己的案情的有力之处和被告人的案情的弱点。(注:如果案情简单,法官可指示原告人毋须作开案陈词。)
B. 当原告人作开案陈词后,便会传召自己的证人作证。如果原告人亦打算在审讯时亲自作证,他通常会是第一位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