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倘若判定债务人没有现金,但拥有物业/住宅单位,我(判定债权人)可否针对该物业 / 住宅单位采取法律行动?
在这情况下,你可考虑申请押记令。
为强制执行惠及你的判决,法庭可作出一项命令,在该项命令所指明的债务人财产上施加一项押记,以保证任何根据该项判决到期须付或会成为到期须付的款项获得缴付。这项命令被称为「押记令」。押记令的作用,跟以债务人的单位做按揭贷款的抵押类似;因此,你所处的地位,犹如承按人一样。
可被施加押记的财产包括土地、证券、存于法院的储存金(《高等法院条例》第20A(2)条)。
你(判定债权人)应明白,押记令只不过为你提供了一种保证;因此,它仅是一种间接执行判决的方法而已。如果判定债务人没有依据押记令还钱给你,你须采取进一步行动,申请另一项命令去接管及出售有关物业,才可获取判决的成果。如果有关物业是一个单位(而该单位已受制于银行按揭),押记令将大致被视为第二按揭。
判定债权人要求就判定债务人的实益权益作出押记令的申请,可单方面(在没有通知 判定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请须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词或誓章须:
- 识别须予强制执行的判决或命令,并述明在申请日期仍未支付的款项;
- 述明判定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你(作为申请人)所能识别的判定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 提供拟予施加押记标的物的全部详情;及
- 核实将会被施加押记的权益是由判定债务人实益拥有。
除非法庭另有指示,用于支持申请的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可载有关于资料或所信之事的陈述以及资料或所信之事的来源及理由。
应申请作出的任何命令,初步须为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5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5的格式(视何者适用而定)作出的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并指明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时间及地点,并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施加有关押记,直至该指明的时间为止。
在有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作出时,除非法庭另有指示,否则该命令的通知书须以下列方式送达:
- 该命令的文本,连同用以支持的誓章的文本,须送达判定债务人;
- 凡命令是关于存于法院的保证物以外的保证物,命令的文本亦须送达以下的人:
- 如属任何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团体(通常是有限公司)的股额,送达该团体;
- 如属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团体的股额(而该股额在一份备存于香港的登记册上已作登记),送达备存该登记册的人;及
- 如属任何单位信讬的单位,而一份关于该等单位的单位持有人的登记册已备存于香港,送达备存该登记册的人。
- 凡该命令是关于存于法院的储存金,该命令的文本须在登记处送达司法常务官,及
- 凡该命令是关于信讬下的权益, 该命令的文本须送达法庭所指示的各受讬人。
(注: (i) 法庭亦可指示将该着令提出反对因由的命令的文本及用以支持的 誓章的文本,送达判定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权人或任何其他有利害关系的 人,视乎在有关情况下属于适当者而定。 (ii) 须予送达的文件,必须在经指定的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的时间前 7 天或之前送达。)
在进一步考虑有关事宜时,法庭须使命令成为绝对(最终)命令(加以或不加以变通),或将命令撤销。在考虑是否使命令成为绝对(最终)命令时,法庭须考虑案件的所有情况,尤其是关于以下事项的任何证据:
- 判定债务人的个人情况;和
- 判定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是否有可能因法庭使命令成为绝对命令而蒙受不当的损害。
(注:凡命令已成为绝对(最终)命令,命令须采用《高等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6或《区域法院规则》附录A表格76的格式(视何者适用而定))。
法庭可应判定债务人或在被施加押记的财产中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的申请,将押记令撤销或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