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能否针对某人展开民事诉讼:(a) 即使该人没有永久地址?(b) 即使该人通常居于香港以外地区?(c) 即使该人失踨?(d) 即使该人名字不详?
(a) 可以。法庭并没有要求原告人在展开法律程序针对被告人时必须知悉其永久地址。
有几个法律上获接纳的方法送达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即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予被告人,比较常见的方法是:
- 面交送达。
- 以挂号邮递方式将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内)送达被告人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地址。
- 将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内)投入被告人通常或最后为人所知地址的信箱。
所以,如果原告人相信被告人即将离开香港,原告人应该尽快在法院启动法律程序并尽快把有关的原诉法律程序文件在香港送达予被告人。
(b) 可以。但是如果你希望把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予身在香港境外的被告人,你需要向法庭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第11号命令中的指明的理据申请许可。
(c) 可以。即使被告人失踪,法庭亦不会阻止你针对他展开法律程序。
但是,作为原告人,你有责任把法律程序文件送达被告人及通知被告人有关诉讼。假如被告人失踪而导致未能切实可行地以法院订明的方式送达文件,你可以考虑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例如把法庭程序在报章上刊登广告)。原告人在此情况需向法庭证明 (1) 他尝试送达文件予被告人但不成功,而他已用尽一切合理可行方法;和 (2) 建议的替代送达方法可以合理地让被告人得悉有关法律程序。
(d) 可以。视乎情况,针对不知名人士展开诉讼并以描述形式识别被告人是允许的。重点是被告人的描述能足够明确地识别到底谁包括在内。
举例来说,如果原告人的土地被不知名人士非法侵占,他希望入禀法庭收回土地,针对被告人的描述可以是「所有 [土地详细地址]的占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