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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诉讼一方认为对方持有的部分证据是虚假的(例如在有关土地的审讯中的一张虚假租约),应否提出非正审申请? 

对方应该已经把「可疑」之证据 包括在非正审申请中披露之证据) 包含在其文件清单内(否则对方并不能在审讯中依赖它)。

 

如果诉讼一方有合理理由怀疑诉讼另一方披露的某一件文件证据是伪造的,他需要在查阅该文件后的21天内向对方送达通知书,述明他并不承认该份文件的真确性,并要求须在审讯时证明其真确性,否则他便会被当作承认该文件的真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