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如何能够知道判定债务人是否有财务资源履行判决和偿还债项?
如果你是判定债权人,你可能对判定债务人的资产所知甚少。若没有这方面的进一步资料,你便不能在可用的执行判决的途径中,作出最佳选择。
凭藉《高等法院规则》 第48号命令和 第49B号命令(请视情况而参阅《区域法院规则》第48号命令和第49B号命令),一名判定债务人可被传召到庭,就他的资产回答问题。
第 48 号命令跟第 49 B 号命令的一个重要分别,在于前者明确地容许对一个法团的人员进行讯问,而后者则没有相应的条文。不过,第 49 B 号命令的程序有两大优点: (i) 判定债务人可于讯问前被逮捕,以确保他会出席法庭;和 (ii) 法庭有较大的权力命令判定债务人披露资产。
根据第 48 号命令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
法庭可应你(在没有通知判定债务人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的申请(并由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命令判定债务人到司法常务官或法庭指定的人员席前,就以下问题接受口头讯问:
- 是否有其他人欠判定债务人任何债项(如有的话,则债项为何);及
- 判定债务人是否有任何其他财产或经济能力履行该惠及你的判决或命令(如有的话,该等财产或经济能力为何)。
(如判定债务人为一间有限公司,则命令可针对该公司的其中一名高级人员作出。)
法庭并可命令判定债务人或该高级人员,在指定的讯问时间及地点,交出判定债务人所管有的任何与上述问题有关的文件。
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的命令,必须面交送达判定债务人及任何被命令出席以接受讯问的法人团体的高级人员。若判定债务人未有出席接受口头讯问,可能要面对被判入狱的命令。
根据第 49 B号命令对判定债务人进行讯问
凡判令须缴付一笔指明款额的款项的判决全部或部分未有履行,法庭在你提出单方面申请时,可命令判定债务人就其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和对任何资产或收入所作出的处置接受讯问。
为确保判定债务人出席讯问,法庭可命令他须在指定的时间,携同指明的文件或纪录出庭。此命令须予面交送达判定债务人。
凡法庭觉得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包括判定债务人的行为操守在内),有合理因由相信根据上一段所作出的命令,对于确保判定债务人出席讯问可能会无效,则有权命令将判定债务人逮捕并在逮捕之日翌日届满前将其带到法庭席前。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可应提出以上讯问的申请作出命令,禁止判定债务人离开香港。
凡判定债务人没有如根据命令出庭,法庭可命令将判定债务人逮捕并在逮捕之日翌日届满前将其带到法庭席前。
法庭在讯问后所具有的权力
根据第 48 号命令或 第 49 B号命令进行的讯问后,
(注:凡判定债务人没有遵从此项命令,你可在给予判定债务人为期不少于 2 整天的通知后,向法庭申请作出将判定债务人监禁的命令,而除非判定债务人提出好的反对因由,否则法庭可命令将判定债务人禁监,为期不超逾 3 个月。)
- 如法庭信纳判定债务人:
- 能够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却没有这样做;或
- 已对资产作出处置,目的在于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或逃避全部或部分履行属于判决标的之法律责任;或
- 故意不作出规定须作出的全面披露,或故意不回答规定须回答的任何问题,
则法庭有酌情决定权,可命令将判定债务人监禁,为期不超逾 3个月。
- 如法庭信纳判定债务人能够或将会能够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履行判决,可命令判定债务人以法庭认为适合的方式履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