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如何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开民事诉讼?
如果你的申索额不超过7万5千元,请参阅有关小额钱债审裁处那部分。如果你的申索涉及劳资纠纷(雇员补偿案件 / 因工受伤的索偿案件除外),请参阅有关劳资审裁处那部分。如属其他类别的案件,你应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展开民事法律程序。(关于这两个法庭的司法管辖权,请返回问答3和问答4。)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诉的一方被称为「原告人」,而被起诉的一方则被称为「被告人」。
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开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发信(正式称为「要求信」),要求该被告人于某一限期(通常为期 7 至 14 日)内作出补救、补偿或还款(视乎情况而定)。 如发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备一旦诉诸法院时作为证据。如果被告人没有在限期前遵从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没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兴讼。
诉讼开始时,原告人须向法庭申请发出一份称为传讯令状 (writ of summons) 或 原诉传票 (originating summons) 的文件,并将该文件送达被告人。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民事诉讼中,这两种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诉时最常用的文件(有时会被俗称为「法庭传票」或「法庭告票」)。你可以在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记处或区域法院登记处索取传讯令状和原诉传票之有关法庭表格。
如欲就上述两种文件取得更多资料,请参阅下一题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