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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庭外和解

你们可以在法庭宣判前的任何阶段自行解决你们之间的纠纷。

 

其实,不管你是否有能力支付法律费用,也不管你是否有法律援助,在案件进行审讯前,你应尝试探讨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你应紧记,一个合理的妥协,不仅节省你的时间,亦免得你受诉讼的心理压力困扰。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并不代表你承认你的案情缺乏理据,你只是提出一个务实的办法来解决纠纷而已。

 

当你向对方提出和解的建议时,为了保障你的权利,你可以清楚指明,和解的建议只为和解而提出,若案件需要在法庭审讯,那些和解建议对你并没有约束力。如你希望获得这种保障,你就应该在你发出的有关和解的信件上标明 「无损权益」或「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without prejudice),意即你与对方同意,若案件需要审讯,法庭就不应该考虑在你们和解协议内的条款。

 

若你们已解决纠纷,应即时通知法庭,特别是案件已经排期审讯,更应尽早通知法庭。你可将一份中止诉讼通知书(请见注)送交法庭存档,或将一份列明协议条款的同意申请书送交法庭存档。你亦可在审讯时向法庭申请要求法庭依照和解条款颁下法院命令(即向法官申请要求法庭作出一项载有和解条款的命令)。

 

(注:你可以在司法机构的网页下载中止诉讼通知书的式样。关于区域法院的案件,请按这里;关于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案件,请按这里。你亦可向高等法院登记处、区域法院登记处或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索取该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