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审申请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诉?
若你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
一般来说,若案中一方不满聆案官的判决 / 命令,他可在内庭(非以公开聆讯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诉,但须在判决 / 命令发出后14天内提交上诉通知书。
为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请参阅实务指示5.4(为「非正审传票」申请和向内庭法官提出的上诉的聆讯作准备)。
若你不满法官的判决 / 命令
在区域法院进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满法官的判决,他可在判决当天起计14天内,向该法官申请上诉许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果该法官拒绝给予上诉许可,他可在申请遭拒当天起计14天内,向上诉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上诉法庭可给予上诉许可,并同时订定该法庭认为合适的有关讼费及保证金等的条款。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案件: 上诉须向上诉法庭提出,且须获得许可(针对以简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诉讼一方的实质权利的命令(如简易判决或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诉除外)。 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有关申请必须向作出所寻求的上诉许可所针对的有关判决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或已经获得许可,则透过动议提出上诉。 动议通知书称为上诉通知书。 如果获得上诉许可,上诉时限为 7 天,自取得许可之日起算。 不过,如果不需要上诉许可,则上诉时限为 28 天,自有关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诉法庭在听取双方陈词后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会判令败诉一方支付胜诉一方进行上诉(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讯)的讼费。
请注意,由司法机构发出的实务指示4.1(向上诉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诉)就上诉法庭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于上诉程序复杂,亦会招致额外的法律费用,你应在提出上诉前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