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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原告人可以如何减轻由法律行动展开至审讯日期之间的经济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结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补偿?

原告人可考虑申请中期付款。中期付款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须负法律责任向原告人支付的任何损害赔偿、债项或其他款项(讼费除外)而预先(在案件终结前)缴付的款项。

 

很多时候,原告人明显有很强的论据证明被告人须负法律责任,因而可以在最终成功追讨赔偿。不过,执行司法工作需时。中期付款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原告人经过很长时间都仍未能取得款项的不当情况。

 

原告人可依赖下面的三项理由来提出中期付款申请:

 

  • 被告人已承认法律责任;
  • 原告人已取得答辩人败诉而损害赔偿有待评估的判决;或
  • 如诉讼进行审讯,则原告人会取得答辩人败诉须支付可观损害赔偿的判决。

(注:就损害赔偿以外的款项而申请中期付款的理由不同。有关详情,请视情况而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第12条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29号命令第12条规则。)

 

原告人可在令状已送达被告人及被告人作认收送达的期限已届满后的任何时间,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规定该被告人须作出中期付款。申请须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词支持,誓章或誓词须:

 

  • 核实该申请所关乎的损害赔偿、债项或其他款项的款额及申请的理由;及
  • 附有原告人所倚据以支持该申请的任何书面证据作为证物。

倘若申请成功的话,法庭可命令被告人作出款额为法庭认为公正的中期付款。命令可规定中期付款以一笔款项的形式支付或按分期方式支付。中期付款的款项一般被命令直接支付给原告人。

 

就人身伤害(或称人身伤亡)案件作出暂定损害赔偿的命令

 

中期付款应跟就人身伤害作出暂定损害赔偿裁决加以对比。

 

人身伤害案件的损害赔偿裁决一般是一次过的。这对原告人来说并不理想,因为很多案件的原告人所受的伤势,有机会在将来变差。为了补救这种情形,法庭有权作出暂定损害赔偿裁决。

 

在一宗人身伤害案件,如果已得证明或已获承认原告人有机会在将来某明确或不明确的时间,而罹患某种严重疾病或身体或精神方面出现某种严重恶化情况,则暂定损害赔偿便适用。在这情况下,法庭可将假定原告人不会罹患该疾病或出现该恶化情况而评估的损害赔偿(称作暂定损害赔偿)判给他。原告人如罹患该疾病或出现该恶化情况,便可在将来的日期就进一步损害赔偿提出申请。

 

原告人应注意,就暂定损害赔偿的申索,必须在申索陈述书作诉。凡有暂定损害赔偿裁决的申请提出,被告人可在任何时间向原告人作出书面提议,提供某一笔款额的款项,以了结原告人就现时的伤势所申索的损害赔偿,及同意作出暂定损害赔偿裁决。原告人有 21 天的时间考虑是否接纳该提议。若原告人接纳该提议,他须发出传票,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

 

有关人身伤亡索偿的其他资料,请参阅另一题目 ─人身伤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