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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如果被告人相当可能在案件审讯前不当地将他的资产脱手,原告人可以怎么办呢?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考虑申请资产冻结令。

 

资产冻结令是非正审强制令的其中一种。法庭颁发资产冻结令,目的在于将现况维持,直至审讯为止。它的作用,就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就案件的审讯宣告判决前将他的资产脱手或耗散。(在非常例外的情况下,法庭甚至会颁发影响被告人海外资产的全球性资产冻结令)。如被告人违抗资产冻结令,可被处监禁。

 

一般来说,原告人最初会单方面(在没有通知被告人的情况下)提出资产冻结令的申请。这是由于若被告人知悉有关申请正在处理,便可能会妨碍原告人原先尝试达到的目的。须依循的申请程序已在实务指示 11.1 (单方面、中期及非正审的强制令(或禁制令)申请)订明,原告人最好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以下两点很重要,敬请留意:

 

  • 原告人(作为单方面寻求资产冻结令的申请人 )必须就他所知坦诚全盘地披露一切重要事项;及
  • 倘若法庭颁发资产冻结令,原告人一般须作出一些承诺;其中一项,就是对损害赔偿作出承诺(即原告人承诺,如果他其后未能证明有权取得相关的禁令,他将就被告人因该禁令而蒙受的损失,向被告人作出赔偿。)有时,第三方(例如银行)需要查核被告人有否持有与案件有关的资产;就此,原告人须向他们支付合理费用。所以,如果受争议资产的款额或价值不大,作出这项申请并不明智

如果原告人能确立以下四点,法庭便会颁发资产冻结令:

 

  • 就针对被告人所提出的实质申索而言,原告人的案情具有充分论据支持;
  • 被告人在香港有资产;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后,认为适宜颁发有关的资产冻结令;及
  • 有实际风险被告人会在法庭作出最后判决前将他的资产耗散或隐藏。

(注:颁发资产冻结令的要求,已撮述于 实务指示11.2(资产冻结令及容许查察令)。 该实务指引亦提供了用于资产冻结令申请的标准命令格式。因此,仔细阅读该实务指引是十分重要的;如有其他问题,请寻求法律意见。)

 

应原告人单方面提出申请而作出的资产冻结令,会在「提讯日」进行的各方之间的聆讯(即在给予被告人通知后所作出的聆讯)再被考虑。被告人可在该聆讯申请将资产冻结令搁置;举例说,他可以原告人是基于没有披露一项重要资料才取得资产冻结令为由,申请将该命令搁置。即使法庭颁发资产冻结令,命令并不禁止被告人提取某一数额的款项,作为其日常生活费用和作为其业务的一般正常开支(如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