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如果我是诉讼一方,并打算传召证人为我作证,我应否在审讯前会晤他们?
如果你没有律师代表,你必须在审讯前跟你的证人会晤和商议。会晤的目的,在于评估他们的可信性,了解他们对案件有何所知和他们很可能在审讯时所说的话。不过,你绝不能为他们编造答案。如果证人在审讯时只是读出你预先编定的「讲稿」,法庭便可能会作出对你不利的推论。如果一名证人被证实蓄意作虚假证供,可处罚款和监禁。
你可以简单地告诉你的证人,你将会在审讯中发问甚么问题;你亦可以提醒他将有机会被对立一方和法官质询。这样有助于减少证人的焦虑,亦可鼓励证人在进入法庭作供前作准备。
你亦应该提醒你的证人,当回答对立一方或法官的问题时,不得寻求你的示意(表示赞同)。
你必须事先确保你的证人能够出庭作证(最好于审讯日期 3 星期前能确定)。如果你不能确保他们会出席,你可发出传召出庭令状(即证人传票)(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附录A表格28、29或《区域法院规则》(第336H章)附录A表格28、29(视何者适用而定))。有关令状须经由相关的法院登记处发出。申请令状时,你须就每份令状缴交一笔保证金,以支付证人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