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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关于民事诉讼之进行过程,有甚么其他一般事项我应注意?

 

基于法庭上诉讼各方平等的原则,没有律师代表的诉讼人也必须遵从法律程序规则的要求。

 

语言

 

诉讼各方有权在其状书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中文或英文。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状书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英文或中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会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然后作出命令。法庭会颁令所有法律程序须以中文或英文进行,又或会命令一方须向另一方提供文件的翻译本。法庭可能会命令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翻译文件的费用,并颁令该等费用须在审讯结束时支付或即时支付。

 

跟诉讼的另一方之文件来往

 

你也应紧记,当你把文件送交法院存档时,必须把文件的副本送交诉讼的另一方或各方,以通知他们。基于同样道理,你应该检查你的邮箱,留意有没有对方寄给你的法庭文件。这是你自己的责任,你不能藉词不做,然后在聆讯时告诉法官你不知道有该等法庭文件。

 

出庭

 

你只有在收到通知或传票(一项由民事诉讼的一方作出的申请)后才需要出庭。如有疑问,可向相关的法院登记处(视乎哪一法院或审裁处处理你的案件)查询。你必须准时到法庭出席聆讯或审讯。

 

在聆讯或审讯时

 

在聆讯或审讯时,你应根据法官或聆案官的指示行事。诉讼各方会轮流发言。当另一方发言时,你可以写下你不同意之处,到你发言时才提出你的论点。你可以呈述有关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资料以支持自己的论点。你在庭上必须循规蹈矩,不可使用粗言秽语。虽然在双方争辩期间,气氛有时会变得很激烈,甚至情绪也会很激动,但你必须紧记,表达你论点的最佳方法是以冷静沉着和礼貌的态度说话。因此,你在法庭上应控制自己的脾气。

 

在聆讯或审讯后

 

在聆讯或审讯后,如法官或聆案官口头宣读判决及理由,即使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所说的,你也不应打扰他。与法官或聆案官争辩是没有用的。如果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的判决,除非有关的判决是由终审法院作出,否则你有权提出上诉。

 

联络法官

 

你绝不可以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以任何方式直接联络法官或聆案官。你应该把信件寄给法官的书记或聆案官的书记,同时也应把信件的副本送交诉讼的另一方。你不应致函法官,诉说你的案情的是非曲直。你的案情应在你送交法院存档的文件中清楚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