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审讯作准备
当诉讼各方已将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的话)和答覆书(和反申索的 抗辩书,如有的话)送交法院存档后,他们便要将己方的证据提交法庭,以便在案件的审讯中证明己方的案情。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身上(即是就案件提出某项指控的一方,便有责任提出证据以证明所指属实)。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控原告人亦须为在讼案中备受争议的事项负上法律责任,那除了原告人外,被告人也得提出证据证明其反申索所指的属实。 举证的准则是「可能性的权衡」。
至于甚么案情事实或细节会在审讯中受到争议,部分取决于法律原则,而亦有部分取决于已送交法院存档的文件(包括申索陈述书、抗辩书和反申索书(如有))的内容,原因是一些跟案件有关的事实,可能已由诉讼各方在这些文件中确认了。
负上举证责任的一方,可以透过多种形式去证明他所指的事情属实,包括证人所作的口供、文件、照片、录音或录影带、或在任何磁带或磁碟上的电子资料等等。诉讼各方宜在法律程序的早段(而尽可能在审讯开始前)取得所有证据。这些证据亦会在审讯时呈上法庭。
民事诉讼的任何一方,如欲在审讯中呈递跟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给法庭考虑,便必须于审讯前将这些证据向诉讼的其他各方透露。有关透露书面证据的程序,称为文件透露;而有关透露事实方面的口头证据的程序,则称为交换证人陈述书(请参阅问答 1 和问答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