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如何择定审讯日期与及在审讯进行中会发生甚么事?
一般来说,申请将案件排期聆讯是在案件管理会议上提出的。如任何一方要求法庭定出审讯日期,便应向法院提交及向其他各方送达排期问卷,并附上一份证书,证书须载有下列各项程序的预计所需时间(但无须估计其他各方所需的时间):他自己的开审陈词,他对自己一方的每名证人的主问,他对另一方的每名证人的盘问,以及他自己的结案陈词。证书最好由将在审讯中出庭的大律师拟备。
在案件管理会议中,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如相信诉讼各方已作好准备进行审讯,便会授予许可,就审讯方式发出指示,把案件编排于定期审讯表或流动审讯表内。预计审讯需时不超过3天的案件,会编入流动审讯表内排期聆讯。聆案官或法官只有在考虑到审讯预计所需的时间,或有其他充分的理由,才会将诉讼编入定期审讯表内排期聆讯。
在适当的情况下,排期聆案官或排期法官也可以编定审讯前的复核的日期。审讯前的复核通常由负责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处理,除其他外,他将为已定出审讯期间的案件定出开审日期,确定或更改审讯的预计所需时间,以及作出进一步的指示。如法庭决定进行审讯前的复核,通常会在审讯日期或审讯期间开始前大约8至10星期进行。
在上述的排期聆讯后,原告人要把排期审讯申请书交予法庭存档。原告人呈交排期审讯申请书存盘时须按规定缴费,并须提交有关文件(关于制备此文件册的要求,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4A章)第34号命令第3条规则)。实务指示 5.2 附录 D 规定了案件排期审讯申请表的格式。将该宗诉讼排期审讯的一方,必须在排期审讯后24小时内,通知其他各方有关排期事宜。
聆案官或法官在批准诉讼编入定期审讯表内排期聆讯时,可编定审讯日期或进行审讯的期间,或指示各方须在指定日期来到书记主任前编定审讯日期。在编定审讯日期时,法院将考虑诉讼各方、其律师和证人何时有空。
如属流动审讯表的案件,便不会获编定审讯日期。 诉讼标题编定后,若预计可在下一个月接受审理,诉讼编号便会列于待审案件一览表末端。 诉讼各方应定期查阅待审案件一览表,以得知案件是否有可能在下一个月接受审理。
案件一般会依照待审案件表的次序轮候,逐一交由可以腾出时间的法官审理。法院逢星期三会公布一些有机会在下周传唤审讯的案件,这些案件会另列于备审案件一览表中。如欲查阅此名单,请浏览司法机构网页。
如案件已被列于备审案件一览表,诉讼各方须每天查阅该表,以得知案件是否编排于翌日审讯。备审案件一览表会张贴于高等法院地下,书记主任办事处外的告示板;而待审案件一览表,则会张贴于书记主任办事处接待处的告示板。 每天下午二时三十分,排案书记会在审讯预告表上标示翌日审讯的案件,并详列审讯地点和时间。诉讼各方有责任准时出庭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