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6. 如果被告人将抗辩书送交法院存档,但抗辩书并没有任何合理论点,原告人可否申请一项「即时判决」,令案件不用进行审讯?

在这情况下,原告人可以被告人对包括在令状中的申索无法抗辩为理由,向法庭申请作出被告人败诉的简易判决。就简易判决而言,「无法抗辩」一般指被告人所诉的抗辩并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或论点支持。

 

简易判决的程序,令原告人可以没有延误地取得判决,亦可省却全面审讯的开支。换言之,法庭不用在审讯中聆听诉讼双方的口头证据 / 论据,亦不用传召证人,便可给予判决。不过,如果案件涉及重大事实争议的话,便不应申请简易判决;这是由于只要被告人能够证明一个可论证的 / 有论据的抗辩(而不是一个好的 / 充分的抗辩),便可推翻简易判决的申请。简单来说,只要被告人所宣称的事情是可信的,法庭便会批准他就案件作抗辩;若法庭认为有其他理由令案件应予以审讯(例如被告人未能跟一个可为他提供资料以作抗辩的重要证人联络上),法庭亦会容许被告人就案件作抗辩。有关简易判决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 《高等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4号命令(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