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非上诉法庭)是否同时具有民事案件的上诉司法管辖权?
有。原讼法庭审理劳资审裁处 、小额钱债审裁处 、淫亵物品审裁处及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上诉案件。(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申索人数不超过10 名,而每人的申索款项不超过 8,000 元的劳资纠纷个案。)
诉讼一方应在有关条例所列明的限期内,把上诉许可申请书呈交高等法院书记主任办事处存档。申请表格可在高等法院大楼的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书记主任办事处或有关的审裁处 / 仲裁处的登记处索取。
上诉许可申请会由原讼法庭法官聆讯。法庭批准上诉许可申请,便会书面通知诉讼各方。收到通知后,诉讼一方须向法庭存档一份原诉动议通知书,并缴交订定的法庭费用。然后,法庭会发信通知诉讼各方,前来书记主任办事处编排上诉聆讯日期。
要是原讼法庭法官拒绝授予上诉许可,这是该诉讼的最终决定,不可再进行上诉。
诉讼一方如未能在限期内提出上诉,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逾期上诉许可。申请人必须提出实质理由,而司法常务官的决定是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