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甚么是讼费评定?
讼费评定是一项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会根据讼费命令评定应付之合理讼费款额。 如付款方对讼费单不满,并打算申请讼费评定,他必须于收到讼费单的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第67条)。讼费单指收款方详列了全部追讨讼费的项目的清单。
数额是 20 万元或以下的讼费单,由法院登记处总司法书记评定;20 万元以上的讼费单,则由主理讼费评定事务的聆案官(简称「聆案官」)评定。聆案官或法院登记处总司法书记都不可以更改讼费命令(即他们不能更改先前法庭就哪一方须支付讼费而作的决定),他们只能决定应缴讼费的款额。因此,如果你不服讼费命令,你应该考虑就讼费命令提出上诉,而不是向聆案官就讼费的款额提出反对。
若无律师代表的诉讼人因就处理有关法律行动而蒙受金钱损失,法庭可能会批准该诉讼人追讨讼费,以作补偿。讼费上限以他的实际损失而定;或者假设律师代办有关工作并收取费用,则以该应收费用的三分之二为讼费上限。倘若聆案官认为诉讼人没有因进行法律程序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钱损失,则视乎他合理地用在诉讼工作上的时间,诉讼人可按时收费,上限为每小时 200 元。
讼费评定是一项技术性的法律程序;在作出相关申请前,你最好还是咨询律师。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详细资料,请参阅《高等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或《区域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视情况而定)。
你亦可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网页,以获得有关讼费评定程序的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