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问与答 修订日期: 2023年 , 08月 , 21日 1. 作为经算定的金钱申索申索的被告人,如果我承认原告人之部分申索,(1)在状书期阶段以表格16承认部分申索(根据第13A号命令)和 (2) 以表格 23(根据第22号命令)向原告人提出以部分金额作为附带条款付款的提议,两者有甚么区别? 2. 如果被告人想在状书期阶段(在收到令状和申索陈述书后)向原告人作出附带条款付款,被告人是否仍需要填写表格 16 或 16C 作承认提议的款额? 书籍遍历链接: D. Q&A ‹ previous ‹ 上一頁 ‹ 上一页 back to top 返回首頁 返回首页 next ›下一頁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