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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民事案件的审讯过程是怎样?原告人和被告人又通常要依循甚么程序?

诉讼双方及证人必须在审讯当天准时出庭,如有必要,亦应携同有关文件的正本及影印复本,以便法官及另一方查阅。法院地下大堂的告示板会显示有关案件在哪个法庭审讯。

 

审讯时,法官会聆听证人的证供及诉讼各方的陈词。如需要其他资料及 / 或证据,法官可把案件押后至另一日期继续审讯。审讯完结时,法官可于当天宣告判决,或于稍后日期宣读 / 颁布判决书。

 

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复杂,建议你聘用代表律师。

 

以下的图表简述了民事审讯的一般程序:

 

(A) 原告人作开案陈词

(B) 原告人的证人依次序被:

(i) 原告人主问;
(ii) 被告人盘问;和
(iii) 原告人覆问

(当原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 原告人便完成举证)

(C) 被告人作开案陈词(如有的话)

(D) 被告人的证人依次序被:

(i) 被告人主问;
(ii) 原告人盘问;和
(iii)被告人覆问

(当被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 被告人便完成举证)

(E) 被告人作结案陈词

(F) 原告人作结案陈词

(G) 宣告判决

解释说明:

A. 原告人有权作开案陈词。开案陈词的目的,在于向法庭对案中争议作概括的介绍(例如事实、争论点和法庭需要决定的问题等等)。原告人可在开案陈词中述明他将会提出的证据和这些证据如何支持自己的案情。原告人亦可指出自己的案情的有力之处和被告人的案情的弱点。(注:如果案情简单,法官可指示原告人毋须作开案陈词。)

 

B. 当原告人作开案陈词后,便会传召自己的证人作证。如果原告人亦打算在审讯时亲自作证,他通常会是第一位证人。

 

每一位证人会先宣誓,然后被:

 

主问: 原告人应先就证人的姓名、地址、跟诉讼各方或法律程序的关系而发问;如属专家证人,原告人亦应问及该证人的资格。之后,原告人应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发问。如果该证人的证人陈述书已于早前向被告人透露的话,原告人应将相关文件的副本向证人展示,并要求他确认该文件是他自己的陈述书;接着,原告人应请求法官允许,将陈述书成为该证人在案中证供的一部份。原告人应紧记,在一般情况下,他不能就有争议的事宜向自己的证人发问引导性问题

 

盘问: 被告人会向同一证人(即之前被原告人主问的证人)发问一连串问题,以尝试推翻他的证供,或令人对他的证供产生怀疑。当预备盘问的问题时,被告人应找出该证人的证供在哪一方面最易受攻击。一般来说,证人可能有以下的弱点:模棱两可、不诚恳、有错误的看法或理解、记忆不正确。另外要留意的是: (i) 盘问时可发问引导性问题; (ii) 若主问的证供没有在盘问时受到质疑,这意味着该些证供获得接纳(不过,你不应只为表达异议而发问微不足道 / 令人烦厌的问题)。

 

覆问: 原告人可藉覆问来回复他的证人的可信性。 如果在对方盘问时涉及一些事项会对原告人的案情不利(但实情并非如此),原告人亦可尝试藉覆问来给予证人机会去解释该些事项。不过,覆问的问题,必须局限于早前盘问时所引起的事项。

 

当原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原告人便会完成举证。

 

C. 如果被告人选择提出证据,他亦有权作开案陈词。 不过,在多数案件中,被告人会直接传召证人而不作开案陈词。

 

(注:如果被告人既不亲自作证,亦不传召证人作证,原告人可作第二次发言,总结其案(即撮要自己的证据,并指出相关的事实和法律根据,以强调为何法官应判他胜诉)。当原告人 发言后,被告人可发言回应。 接着,审讯便会进入以下 (G) 阶段 ─ 即宣告判决。)

 

D. 被告人传召自己的证人作证。如果被告人打算亲自作证,他通常是第一位证人。

 

被告人的证人会依次序被被告人主问、原告人盘问和被告人覆问。被告人可参阅以上 (B) 段所提及的程序。

 

当被告人的所有证人作供完毕,被告人便会完成举证。

 

E. 被告人有权作结案陈词。他应仔细地分析所有证人的证供,并解释为何他们的证供应被接纳或拒绝。他亦可参照相关的典据(包括案例和条例),就涉案的法律问题提出论点理据。在此情况下,律师会较为胜任这项工作。

 

F. 当被告人作结案陈词后,原告人可发言回应。

 

G. 当诉讼双方分别作结案陈词后,法官可以随即宣判,亦可于较后日期颁下书面的判决。在多数案件中,胜诉一方的讼费,通常会由败诉一方支付。

 

对法官、证人和对立一方的称呼

 

在审讯中,你要称呼法官为「法官阁下」,对证人和对立一方则应称为「先生」、「太太」或「小姐」。切勿在法庭使用恐吓或侮辱性的词句。

 

以上所谈及的内容只是审讯的一般程序。 法官可视乎情况作出其他指示,而你亦必须遵从那些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