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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如果我决定就案件作出抗辩,该怎么办?

如果您决定作出抗辩,您需要获送达原告人传讯令状后的14天内,把送达认收书送交法院登记处存档,以及在认收书上注明是否打算就该项申索提出争议。法院会把该送达认收书的文本,送交原告人。此后,您应该把抗辩书(解释为何反对原告人的申索)及反申索书(如有)送交存档,及送达给原告人。抗辩书及反申索书须以属实申述核实。此程序须于认收原告人令状的送达之28天时限届满前、或在申索陈述书送达您后28天届满前完成,以较迟者为准。

 

至于如何拟备抗辩书和反申索书,请参阅无律师代表诉讼人资源中心的解释说明,该网页亦备有抗辩书和反申索书的样本以供参考。

 

另一点要注意的是,若你打算就原告人的申索作抗辩,便必须就申索陈述书内的每一项指控作出明确的申辩。 换言之,你一定要对申索陈述书提出的每一点作回应。 凡未经你在抗辩书内明确否认的指控,一律视为已获你承认。(注:同样地,对于被告人在反申索书内的指控,原告人在状书中没有明确否认的便视作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