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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我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出火災損害賠償的法律訴訟?

就人身傷害索償而言,《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7(4)及第27(6)條規定,自訴因產生之日起計算三年,或(如較遲)自申索人首次得悉以下事實之日起計算三年:

 

  1. 重大傷害:申索人知道該傷害屬重大;
  2. 歸因於行為或不作為:申索人明白該傷害可歸因於被指控構成疏忽、妨擾或違反責任的行為或不作為;
  3. 被告身份:被告的身份;及
  4. 轉承責任的額外事實:如因他人行為而起訴某一被告,則需得悉該人的身份,以及支持對該被告提出訴訟的額外事實。

 

如涉及死亡,《時效條例第28條另有規定適用於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提出的訴訟。一般而言,死者的受養人必須在死亡之日起三年內,或在其得悉死亡與火災有關之日起三年內(以較遲者為準)提出法律訴訟。由於死亡相關索償往往涉及不同當事人、遺產事宜及重疊的損失範疇,家屬應盡快尋求法律意見。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14(1)條,僱員補償的申請必須在導致受傷的事故發生之日起24個月內提出;如涉及死亡,則必須在死亡之日起24個月內提出,或在僱員補償條例第6B(1)(a)條下由專員就致命個案作出賠償裁定之前提出(以較早者為準)。

 

就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的訴訟而言,《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條規定,一般時效期為自訴因產生之日起6年。

 

不同的訴因可能適用於同一事件,而不同的時效期可能同時並行。

 

為謹慎起見,除非律師明確建議另作處理,否則應視法律時效已自火災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不要等待保險討論、潛在和解建議或談判、刑事調查/檢控或重建決定完成後才尋求法律意見或採取行動以保障自身立場。

 

實務步驟:

  1. 請律師協助識別潛在被告及其相關訴因,例如疏忽、違反法定責任、財產損害、人身傷害、致命意外、租約、合約、僱員補償、佔用人責任,或其他可能的訴因(或其組合),因為不同的法定時效期可能適用或同時並行。
  2. 不要因等待或依賴和解談判而延遲提出法律訴訟,因為在《時效條例》(第347章)下,時間通常在雙方談判或通信期間仍然繼續計算。同樣地,不要因等待任何刑事檢控或死因研訊的結果(如有)而延遲提出法律訴訟。
  3. 及早保存證據,因為延誤可能使在正式時效期限到來之前,證明過錯、因果關係及損失金額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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