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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如果責任已被確立,我可獲得哪些可能的賠償?

若責任已被確立,可能的賠償(並無意圖涵蓋所有可能情況)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大類,前提是這些損失由相關事故、違約或疏忽所引致:

  1. 如因火災而遭受人身傷害,民事索償可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收入損失、未來工作能力損失、因痛楚、受苦及失去生活樂趣的損害,以及在適當情況下,如有充分醫療證據支持,亦可包括被認可的精神損害。
  2. 如有人因火災死亡,法律為家屬提供額外索償途徑,可根據《致命意外條例》(第22章)提出訴訟,為死者的受養人向本應對死者負責的人索償。索償可包括(但不限於)喪親賠償、經濟依賴損失、服務損失,及喪葬費用。
  3. 租客的民事索償可包括(但不限於)因火災而損毀或被毀的個人物品價值,以及因火災而無法居住於相關處所或需入住臨時住所的損失(如屬合理支出)。
  4. 業主的相關物業損失可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維修或復原費用、清潔費用、清理殘骸費用、替換受損家居用品的費用、租金收入損失,以及因火災而無法居住於相關處所或需入住臨時住所的損失(如屬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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