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訴訟一方認為對方持有的部分證據是虛假的(例如在有關土地的審訊中的一張虛假租約),應否提出非正審申請?
對方應該已經把「可疑」之證據 (包括在非正審申請中披露之證據) 包含在其文件清單內(否則對方並不能在審訊中依賴它)。
如果訴訟一方有合理理由懷疑訴訟另一方披露的某一件文件證據是偽造的,他需要在查閱該文件後的21天內向對方送達通知書,述明他並不承認該份文件的真確性,並要求須在審訊時證明其真確性,否則他便會被當作承認該文件的真確性。
對方應該已經把「可疑」之證據 (包括在非正審申請中披露之證據) 包含在其文件清單內(否則對方並不能在審訊中依賴它)。
如果訴訟一方有合理理由懷疑訴訟另一方披露的某一件文件證據是偽造的,他需要在查閱該文件後的21天內向對方送達通知書,述明他並不承認該份文件的真確性,並要求須在審訊時證明其真確性,否則他便會被當作承認該文件的真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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