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若你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
一般來說,若案中一方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他可在內庭(非以公開聆訊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訴,但須在判決 / 命令發出後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為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若你不滿法官的判決 / 命令
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滿法官的判決,他可在判決當天起計14天內,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該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他可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並同時訂定該法庭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的條款。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案件: 案中一方可毋需申請上訴許可(唯純粹針對訟費問題的上訴則除外)而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上訴藉動議提出;動議通知書被稱為上訴通知書。提出上訴的期限是14天(期限由緊接下級法庭的判決或命令加蓋印章的日期翌日起計)。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進行上訴(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訊)的訟費。
請注意,由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於上訴程序複雜,亦會招致額外的法律費用,你應在提出上訴前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