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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告人或被告人可否就非正審申請所作的命令提出上訴?

 

若你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

 

一般來說,若案中一方不滿聆案官的判決 / 命令,他可在內庭(非以公開聆訊方式)向法官提出上訴,但須在判決 / 命令發出後14天內提交上訴通知書。

 

為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請參閱實務指示5.4(為「非正審傳票」申請和向內庭法官提出的上訴的聆訊作準備)

 

若你不滿法官的判決 / 命令

 

區域法院進行的案件:若案中一方不滿法官的判決,他可在判決當天起計14天內,向該法官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如果該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他可在申請遭拒當天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法庭可給予上訴許可,並同時訂定該法庭認為合適的有關訟費及保證金等的條款。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案件:上訴須向上訴法庭提出,且須獲得許可(針對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裁定訴訟一方的實質權利的命令(如簡易判決或剔除命令)提出的上訴除外)。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有關申請必須向作出所尋求的上訴許可所針對的有關判決的法官提出。

 

如果不需要或已經獲得許可,則透過動議提出上訴。動議通知書稱為上訴通知如果獲得上訴許可,上訴時限為 7 天,自取得許可之日起算。 不過,如果不需要上訴許可,則上訴時限為 28 天,自有關決定作出之日起算。

 

上訴法庭在聽取雙方陳詞後可以隨即宣判,亦可於較後日期才宣判。法庭通常會判令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進行上訴(甚至是先前的法庭聆訊)的訟費。

 

請注意,由司法機構發出的實務指示4.1(向上訴法庭提出的民事上訴)就上訴法庭對民事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全面指引。

 

由於上訴程序複雜,亦會招致額外的法律費用,你應在提出上訴前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