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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被告人將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但抗辯書並沒有任何合理論點,原告人可否申請一項「即時判決」,令案件不用進行審訊?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以被告人對包括在令狀中的申索無法抗辯為理由,向法庭申請作出被告人敗訴的簡易判決。就簡易判決而言,「無法抗辯」一般指被告人所訴的抗辯並沒有任何合理理由或論點支持。

 

簡易判決的程序,令原告人可以沒有延誤地取得判決,亦可省卻全面審訊的開支。換言之,法庭不用在審訊中聆聽訴訟雙方的口頭證據 / 論據,亦不用傳召證人,便可給予判決。不過,如果案件涉及重大事實爭議的話,便不應申請簡易判決;這是由於只要被告人能夠證明一個可論證的 / 有論據的抗辯(而不是一個好的 / 充分的抗辯),便可推翻簡易判決的申請。簡單來說,只要被告人所宣稱的事情是可信的,法庭便會批准他就案件作抗辯;若法庭認為有其他理由令案件應予以審訊(例如被告人未能跟一個可為他提供資料以作抗辯的重要證人聯絡上),法庭亦會容許被告人就案件作抗辯。有關簡易判決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 《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或《區域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視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