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如果被告人相當可能在案件審訊前不當地將他的資產脫手,原告人可以怎麼辦呢?
在這情況下,原告人可考慮申請資產凍結令。
資產凍結令是非正審強制令的其中一種。法庭頒發資產凍結令,目的在於將現況維持,直至審訊為止。它的作用,就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就案件的審訊宣告判決前將他的資產脫手或耗散。(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法庭甚至會頒發影響被告人海外資產的全球性資產凍結令)。如被告人違抗資產凍結令,可被處監禁。
一般來說,原告人最初會單方面(在沒有通知被告人的情況下)提出資產凍結令的申請。這是由於若被告人知悉有關申請正在處理,便可能會妨礙原告人原先嘗試達到的目的。須依循的申請程序已在實務指示 11.1 (單方面、中期及非正審的強制令(或禁制令)申請)訂明,原告人最好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以下兩點很重要,敬請留意:
- 原告人(作為單方面尋求資產凍結令的申請人 )必須就他所知坦誠全盤地披露一切重要事項;及
- 倘若法庭頒發資產凍結令,原告人一般須作出一些承諾;其中一項,就是對損害賠償作出承諾(即原告人承諾,如果他其後未能證明有權取得相關的禁令,他將就被告人因該禁令而蒙受的損失,向被告人作出賠償。)有時,第三方(例如銀行)需要查核被告人有否持有與案件有關的資產;就此,原告人須向他們支付合理費用。所以,如果受爭議資產的款額或價值不大,作出這項申請並不明智。
如果原告人能確立以下四點,法庭便會頒發資產凍結令:
- 就針對被告人所提出的實質申索而言,原告人的案情具有充分論據支持;
- 被告人在香港有資產;
- 法庭在作出「方便上的衡量」後,認為適宜頒發有關的資產凍結令;及
- 有實際風險被告人會在法庭作出最後判決前將他的資產耗散或隱藏。
(註:頒發資產凍結令的要求,已撮述於 實務指示11.2(資產凍結令及容許查察令)。 該實務指引亦提供了用於資產凍結令申請的標準命令格式。因此,仔細閱讀該實務指引是十分重要的;如有其他問題,請尋求法律意見。)
應原告人單方面提出申請而作出的資產凍結令,會在「提訊日」進行的各方之間的聆訊(即在給予被告人通知後所作出的聆訊)再被考慮。被告人可在該聆訊申請將資產凍結令擱置;舉例說,他可以原告人是基於沒有披露一項重要資料才取得資產凍結令為由,申請將該命令擱置。即使法庭頒發資產凍結令,命令並不禁止被告人提取某一數額的款項,作為其日常生活費用和作為其業務的一般正常開支(如有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