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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關於民事訴訟之進行過程,有甚麼其他一般事項我應注意?

 

基於法庭上訴訟各方平等的原則,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也必須遵從法律程序規則的要求。

 

語言

 

訴訟各方有權在其狀書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中文或英文。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狀書或其他法庭文件中使用英文或中文,可以向法庭提出申請。法庭會考慮所有相關因素,然後作出命令。法庭會頒令所有法律程序須以中文或英文進行,又或會命令一方須向另一方提供文件的翻譯本。法庭可能會命令提出要求的一方支付翻譯文件的費用,並頒令該等費用須在審訊結束時支付或即時支付。

 

跟訴訟的另一方之文件來往

 

你也應緊記,當你把文件送交法院存檔時,必須把文件的副本送交訴訟的另一方或各方,以通知他們。基於同樣道理,你應該檢查你的郵箱,留意有沒有對方寄給你的法庭文件。這是你自己的責任,你不能藉詞不做,然後在聆訊時告訴法官你不知道有該等法庭文件。

 

出庭

 

你只有在收到通知或傳票(一項由民事訴訟的一方作出的申請)後才需要出庭。如有疑問,可向相關的法院登記處(視乎哪一法院或審裁處處理你的案件)查詢。你必須準時到法庭出席聆訊或審訊。

 

在聆訊或審訊時

 

在聆訊或審訊時,你應根據法官或聆案官的指示行事。訴訟各方會輪流發言。當另一方發言時,你可以寫下你不同意之處,到你發言時才提出你的論點。你可以呈述有關的案例法、法例或其他資料以支持自己的論點。你在庭上必須循規蹈矩,不可使用粗言穢語。雖然在雙方爭辯期間,氣氛有時會變得很激烈,甚至情緒也會很激動,但你必須緊記,表達你論點的最佳方法是以冷靜沉著和禮貌的態度說話。因此,你在法庭上應控制自己的脾氣。

 

在聆訊或審訊後

 

在聆訊或審訊後,如法官或聆案官口頭宣讀判決及理由,即使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所說的,你也不應打擾他。與法官或聆案官爭辯是沒有用的。如果你不同意法官或聆案官的判決,除非有關的判決是由終審法院作出,否則你有權提出上訴。

 

聯絡法官

 

你絕不可以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以任何方式直接聯絡法官或聆案官。你應該把信件寄給法官的書記或聆案官的書記,同時也應把信件的副本送交訴訟的另一方。你不應致函法官,訴說你的案情的是非曲直。你的案情應在你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中清楚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