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能否針對某人展開民事訴訟:(a) 即使該人沒有永久地址?(b) 即使該人通常居於香港以外地區?(c) 即使該人失踨?(d) 即使該人名字不詳?
(a) 可以。法庭並沒有要求原告人在展開法律程序針對被告人時必須知悉其永久地址。
有幾個法律上獲接納的方法送達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即傳訊令狀或原訴傳票)予被告人,比較常見的方法是:
- 面交送達。
- 以掛號郵遞方式將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內)送達被告人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地址。
- 將文件(已密封在信封內)投入被告人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地址的信箱。
所以,如果原告人相信被告人即將離開香港,原告人應該盡快在法院啟動法律程序並盡快把有關的原訴法律程序文件在香港送達予被告人。
(b) 可以。但是如果你希望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予身在香港境外的被告人,你需要向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11號命令中的指明的理據申請許可。
(c) 可以。即使被告人失蹤,法庭亦不會阻止你針對他展開法律程序。
但是,作為原告人,你有責任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被告人及通知被告人有關訴訟。假如被告人失蹤而導致未能切實可行地以法院訂明的方式送達文件,你可以考慮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例如把法庭程序在報章上刊登廣告)。原告人在此情況需向法庭證明 (1) 他嘗試送達文件予被告人但不成功,而他已用盡一切合理可行方法;和 (2) 建議的替代送達方法可以合理地讓被告人得悉有關法律程序。
(d) 可以。視乎情況,針對不知名人士展開訴訟並以描述形式識別被告人是允許的。重點是被告人的描述能足夠明確地識別到底誰包括在內。
舉例來說,如果原告人的土地被不知名人士非法侵佔,他希望入稟法庭收回土地,針對被告人的描述可以是「所有 [土地詳細地址]的佔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