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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

如果你的申索額不超過7萬5千元,請參閱有關小額錢債審裁處那部分。如果你的申索涉及勞資糾紛(僱員補償案件 / 因工受傷的索償案件除外),請參閱有關勞資審裁處那部分。如屬其他類別的案件,你應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展開民事法律程序。(關於這兩個法庭的司法管轄權,請返回問答3問答4。)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訴的一方被稱為「原告人」,而被起訴的一方則被稱為「被告人」。

 

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開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發信(正式稱為「要求信」),要求該被告人於某一限期(通常為期 7 至 14 日)內作出補救、補償或還款(視乎情況而定)。 如發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備一旦訴諸法院時作為證據。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前遵從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沒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興訟。

 

訴訟開始時,原告人須向法庭申請發出一份稱為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或 原訴傳票 (originating summons) 的文件,並將該文件送達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訴訟中,這兩種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訴時最常用的文件(有時會被俗稱為「法庭傳票」或「法庭告票」)。你可以在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高等法院登記處或區域法院登記處索取傳訊令狀和原訴傳票之有關法庭表格。

 

如欲就上述兩種文件取得更多資料,請參閱下一題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