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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覆核聆讯 (有关法庭命令缴付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

如果你没有在「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表格2)指定的时间内缴付定额罚款,裁判官会命令你缴付:(1)定额罚款、(2)相等於定额罚款数额的「附加罚款」及(3)「讼费」。

 

话虽如此,这个法庭命令是可以由裁判官撤销的。视乎违例的性质,法律上撤销命令的机制可见於《定额罚款(刑事诉讼)条例》(第240章) 第3B条 及《定额罚款(交通违例事项)条例》(第237章) 第16A条。类似的机制也可见於《定额罚款(吸烟罪行)条例》(第600章) 第10条 及《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第570章) 第10条

 

撤销命令的方法首先是以书面方式向裁判官申请,然後按裁判官规定的时间出席覆核聆讯,并上證人台作供,讲述:(1)你本身没有获悉通知书,及 (2) 这并非由你的疏忽所致。你在这个覆核聆讯中作为申请人(如果你决定申请),你需要作供解释为何你在缴付限期前没有知悉该通知书,以及为何不是你的疏忽而导致你没有知悉该通知书。收不到该通知书的原因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原因,通常是因为信件迟到、错误派送、甚至遗失。以下是数种例子:

 

(1) 一封信在香港通常(但不一定)会在寄出後几天内收到。不过,当你收到信时,缴付的限期可能已过。这可能是你的疏忽 – 例如你準时收到信,但你没有定时检查信箱,又或者因为你工作忙碌而忘记缴付。相反,如果你离开了香港一段时间以致你没有机会检查信箱,而又没有人可以为你处理信件,这就可能并不是你的疏忽。

 

(2) 收信人有责任确保信箱安全和稳妥,例如是锁上信箱。如果信箱有一段时间没有修理,你很难解释为何这不是你的疏忽。更甚的是,如果你的地址没有信箱,所以信件只是任由邮差随地或在铁闸上放置,你可能需要安装一个信箱才不会构成疏忽。

 

(3) 收信人有责任提供一个正确的联络地址。如果提供的地址并不準确甚至是错误的,必然会延误收信或者甚至令你收不到信。在这情况下,这可能也是你的疏忽,因为你应该在更改地址後72小时内通知运输署(例如你已经搬屋)。

 

(4) 如果你过往曾经试过收不到你预期会收到的信,你应该询问大厦的管理处或看更你的信号件有没有错误地送递给邻居。如果你明知而又不理会收不到信的情况,这可能也是你的疏忽。不过,如果要求你特意为收到此通告而使用其他地址收信,甚至是向邮政局租用信箱收信,则可能太为苛刻。

 

如果裁判官信纳你的證供,则 (1) 你收不到通知书 及 (2) 收不到通知书并不是因为你疏忽所致,裁判官便会撤销命令。意思即是你可以 (a) 只缴付定额罚款 (但不需要缴付附加罚款及讼费),或者 (b) 争议定额罚款罪行的法律责任。

 

相反,如果裁判官不信纳你的證供,该命令则会维持,即是你需要缴付定额罚款、附加罚款及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