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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交通标志及交通灯有关

驾驶者必须遵守交通灯和交通标志的指示,大概已毋须多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驾驶者一般都有一个重大但常见的误解,就是以为可以在黄色灯号时继续前行。这是绝不正确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17(1)(e)条明确指出:「如设有黄色交通灯时,而该黄色交通灯单独亮着,则显示禁止,即交通车辆不得越过停车綫,或如停车綫在当其时不是清晰可见的,或并无停车綫,则交通车辆不得越过该交通灯;除非当黄色交通灯刚亮着时,车辆是如此接近停车綫或交通灯,以致其不能安全地在经过停车綫前或在该交通灯前面停下,则不在此限。」因此,除非当时情况并不安全,否则驾驶者面对黄色指示灯时应该停车。

 

驾驶者另一个经常犯的错误,就是无视「停止」标志。八角形的「停止」标志通常位于次要道路和主要道路的交界位置。驾驶者理应在「停止」标志前完全停下车辆,才能进入交界处。然而,很多驾驶者都倾向于在该标志前慢驶,然后继续前行,忽略了他们必须把车辆完全停顿下来的规则。

 

违反交通灯或交通标志,首次被定罪者,可被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犯者可被判罚款10,000元及监禁6个月《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61(1)条。不过,除非有关事件导致严重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涉案的驾驶者通常仅需支付定额罚款制度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