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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原告人可以如何減輕由法律行動展開至審訊日期之間的經濟困境? 原告人可否在案件結束前向被告人取得一些補償?

原告人可考慮申請中期付款。中期付款指因被告人可能被判須負法律責任向原告人支付的任何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訟費除外)而預先(在案件終結前)繳付的款項。

 

很多時候,原告人明顯有很強的論據證明被告人須負法律責任,因而可以在最終成功追討賠償。不過,執行司法工作需時。中期付款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原告人經過很長時間都仍未能取得款項的不當情況。

 

原告人可依賴下面的三項理由來提出中期付款申請:

 

  • 被告人已承認法律責任;
  • 原告人已取得答辯人敗訴而損害賠償有待評估的判決;或
  • 如訴訟進行審訊,則原告人會取得答辯人敗訴須支付可觀損害賠償的判決。

(註:就損害賠償以外的款項而申請中期付款的理由不同。有關詳情,請視情況而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第29號命令第12條規則。)

 

原告人可在令狀已送達被告人及被告人作認收送達的期限已屆滿後的任何時間,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規定該被告人須作出中期付款。申請須有宗教式誓章或非宗教式誓詞支持,誓章或誓詞須:

 

  • 核實該申請所關乎的損害賠償、債項或其他款項的款額及申請的理由;及
  • 附有原告人所倚據以支持該申請的任何書面證據作為證物。

倘若申請成功的話,法庭可命令被告人作出款額為法庭認為公正的中期付款。命令可規定中期付款以一筆款項的形式支付或按分期方式支付。中期付款的款項一般被命令直接支付給原告人。

 

就人身傷害(或稱人身傷亡)案件作出暫定損害賠償的命令

 

中期付款應跟就人身傷害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加以對比。

 

人身傷害案件的損害賠償裁決一般是一次過的。這對原告人來說並不理想,因為很多案件的原告人所受的傷勢,有機會在將來變差。為了補救這種情形,法庭有權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

 

在一宗人身傷害案件,如果已得證明或已獲承認原告人有機會在將來某明確或不明確的時間,而罹患某種嚴重疾病或身體或精神方面出現某種嚴重惡化情況,則暫定損害賠償便適用。在這情況下,法庭可將假定原告人不會罹患該疾病或出現該惡化情況而評估的損害賠償(稱作暫定損害賠償)判給他。原告人如罹患該疾病或出現該惡化情況,便可在將來的日期就進一步損害賠償提出申請。

 

原告人應注意,就暫定損害賠償的申索,必須在申索陳述書作訴。凡有暫定損害賠償裁決的申請提出,被告人可在任何時間向原告人作出書面提議,提供某一筆款額的款項,以了結原告人就現時的傷勢所申索的損害賠償,及同意作出暫定損害賠償裁決。原告人有 21 天的時間考慮是否接納該提議。若原告人接納該提議,他須發出傳票,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

 

有關人身傷亡索償的其他資料,請參閱另一題目 ─人身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