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如何就民事案件的審訊作準備
當訴訟各方已將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的話)和答覆書(和反申索的 抗辯書,如有的話)送交法院存檔後,他們便要將己方的證據提交法庭,以便在案件的審訊中證明己方的案情。
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在提出指控的一方身上(即是就案件提出某項指控的一方,便有責任提出證據以證明所指屬實)。在此情況下,如果被告人提出反申索,指控原告人亦須為在訟案中備受爭議的事項負上法律責任,那除了原告人外,被告人也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反申索所指的屬實。 舉證的準則是「可能性的權衡」。
至於甚麼案情事實或細節會在審訊中受到爭議,部分取決於法律原則,而亦有部分取決於已送交法院存檔的文件(包括申索陳述書、抗辯書和反申索書(如有))的內容,原因是一些跟案件有關的事實,可能已由訴訟各方在這些文件中確認了。
負上舉證責任的一方,可以透過多種形式去證明他所指的事情屬實,包括證人所作的口供、文件、照片、錄音或錄影帶、或在任何磁帶或磁碟上的電子資料等等。訴訟各方宜在法律程序的早段(而盡可能在審訊開始前)取得所有證據。這些證據亦會在審訊時呈上法庭。
民事訴訟的任何一方,如欲在審訊中呈遞跟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給法庭考慮,便必須於審訊前將這些證據向訴訟的其他各方透露。有關透露書面證據的程序,稱為文件透露;而有關透露事實方面的口頭證據的程序,則稱為交換證人陳述書(請參閱問答 1 和問答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