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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摘要: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财物损毁,甚至造成人命伤亡的严重后果,并不一定是「危险驾驶」(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林志发)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林志发
案件编号:CACC 89/2011
判案日期:2011年9月11日
法律汇报:[2012] 1 HKLRD 961
 

事实背景

某日下午约一时,大雨,路面湿滑,被告驾驶货车接载妻子,驶到两条道路的交界,失控撞向左方行人路边的围栏,冲上行人路,撞向店铺外的檐蓬及灯柱后停下。妻子被抛出车外(并在三天后死亡),七名途人受伤,店铺外的物件严重损毁。路面限速每小时50公里,被告的货车以每小时40至50公里驶过,途人听不到货车「响铵」或剎车声,路面没有剎车痕迹或油渍。被告没有「响铵」,没有按动紧急灯号,没有大声叫嚷,没有「剎车」,没有用手掣剎车。测试显示被告没有饮酒,而货车没有机件故障。

被告在区域法院被裁定「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于是他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争议点

被告的驾驶方式是否构成《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中所指的「危险驾驶」?

 

法庭裁决及理由

「危险驾驶」由两部分组成:(一) 驾驶方式远逊于一个合格而谨慎的驾驶人所可预期的;及 (二) 合格和谨慎的驾驶人会认为以该方式驾驶汽车显然是危险的。

 

驾驶方式是否危险,标准是客观的,需根据驾驶方式而非意外所导致的后果而定。

 

「危险」指对人造成损伤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坏的危险,法庭须顾及整体情况,考虑的因素包括道路的性质、状况及使用情况、交通流量及被告能够预期知悉的情况(例如身体状况),亦包括以下驾驶行为:

  1. 严重超速,特别是在天雨路滑的情况下超速。
  2. 不遵守交通标志,例如冲警方所设的路障、「冲红灯」、「斑马线」前不停车让行人先过马路、不理会行人过马路参考线高速驶过、驶入不准驶入路段、双白线超速等。
  3. 不理会交通安全规则,例如故意驾驶一辆并非维持良好状态的车辆、驾驶一辆极度超重货车、违反交通指示、将重型货车驶过极斜的下山路段、非法赛车等。
  4. 明知自己身体状况不佳,包括醉酒/受药物影响/有病,故不适宜驾驶,而仍然不顾危险,继续驾驶。

 

被告在意外发生后及在电光火石间未能采取适当的方法避免意外继续恶化,不是构成危险驾驶的因素,与控罪无关。被告在天雨路滑的情况下,以当时环境而言属较高车速行驶,一时失控所导致。单单是事发时的车速,不足以证明危险驾驶。

 

被告是不小心驾驶,判处短期监禁,停牌两年。

 

要点

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财物损毁,甚至造成人命伤亡的严重后果,并不一定是「危险驾驶」,有可能是「不小心驾驶」。

 

要考虑的是案发时被告的驾驶方式在客观上是否危险,例如超速、违反灯号/标志、超重/超载、坏车、醉驾/抱恙等行为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