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才算是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簡稱工傷意外)?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5(4)(b)條 ,只要僱員是為了僱主的行業或業務之目的並在與該行業或業務有關下作出該作為,即使在意外發生時該僱員作出的作為是違反適用於其工作的任何法定規例或其他規例的,或是違反僱主或僱主代表所發出的命令,或其作為是在沒有僱主的指示下作出,該僱員所遭遇的意外,亦須當作是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此外,終審法院有一案例 (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 指出,僱員之工傷索償,不會因為其原有的疾病而受影響。
上述案件的爭論點是:如一名僱員因工受傷,而其永久傷殘是由於工傷及本身原有的疾病而造成,那麼法庭在計算有關賠償金額時,是否需要扣除傷者受原有疾病影響而受損害的那個數額?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裁定是不需要的。
此外,在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造成的「極端情況」期間,於上班或下班途中因意外受傷和死亡的情況,現已納入《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範圍內。
根據該條例第5(4)(f)條,在烈風/暴雨警告或極端情況下,如僱員在其工作時間的4小時內採用直接路綫往返其工作地點,或在法院認為合理的其他情況下遭遇意外,則將被當作是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的意外。
該條例也清楚列明:-
- “烈風警告”是指通常稱為8號西北、8號西南、8號東北、8號東南、9號或10號熱帶氣旋警告訊號生效的情況;及
- “暴雨警告”是指通常稱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