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J先生無視紅色行人過路燈的訊號,逕自橫過馬路。他的辯解是,儘管當時行人過路燈亮起紅燈訊號,但他已經仔細看清楚四周環境,確定沒有任何車輛接近。因此,他認為當時絕對安全,便繼續橫過馬路。J先生的說法可算是「合理辯解」,令他毋須負上《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33(6)條列明的刑責嗎?
規例第33(6)條所述者,屬於嚴格責任罪行。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因此,一名行人所認為的是甚麼,並不重要,否則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認為」安全的情況下亂過馬路。基於同樣道理,J先生的「合理辯解」不能成立。不過,如果穿著制服的警員或交通督導員指示J先生可以不依燈號過馬路,則足以構成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