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停車的責任
大概任何有理智的駕駛者在涉及交通意外後都會停車察看究竟。但不能否認,總有些駕駛者的行為是有違常理的。《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明確限定:
「凡因有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
(a) 並非該車輛司機的人身體受傷;或
(b) 下述者受到損害—
(i) 車輛,但不包括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
(ii) 指明動物(指明動物如在該車輛之內或之上,或在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則屬例外);或
(iii) 不在該車輛或該車輛所拖曳的拖車之內或之上的任何其他東西,
則該車輛的司機必須停車。」
也就是說,一旦發生涉及其他車輛或物件(例如撞上燈柱)的交通意外,不論是否有人受傷,駕駛者均必須停車。但到底怎樣才算是「停車」呢?「停車」要停多久呢?「停車」後應該做甚麼?雖然《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並沒有界定何謂「停車」,但第56(2)條則表示,遇有任何該等意外,駕駛者:
「在被要求時須向任何警務人員或任何有合理理由提出要求的人,提供以下詳情—
(a) 其姓名及地址;
(b) 車主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及
(c) 該車輛的登記或識別標記或號碼。」
綜觀《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6(1)條和第56(2)條,我們可以放心地假定,「停車」乃指停下車輛及在意外現場逗留一段足夠長的時間,致使任何人士可以獲取該駕駛者的相關詳情。這也引申到有關提供詳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