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1. 違例泊車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香港法例第237章)就違例泊車發出的定額罰款告票﹐執行程序如下:

 

  1. 表格1(俗稱「告票」):警務人員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有違例事項正在或已經發生,即可把「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1)面交予掌管該車輛的人或固定於該車輛上。罰款須在表格1發出日期起計21天內按照通知書背頁所載的繳款辦法繳交,以便解除對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
  2. 表格2:如定額罰款在違例事項發生之日後21天內仍未繳付,警方須將一份通知書送達車主,如違例人士在表格1發出日期起計21天內仍未繳付罰款,警方會在違例日期起計6個月內發出「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郵寄至違例車輛登記車主在運輸署登記的地址。車主必須依照通知書上的規定,在通知書訂明的限期前繳交罰款或提出在法庭爭議。在訂明的時限過後才繳費,一概不予接受。

 

如沒有提出在法庭爭議

 

  1. 法庭頒令:如果於表格2訂明的期限過後仍未繳交定額罰款,亦沒有告知警務處處長他意欲就該宗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則律政司司長會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提出申請,命令該人繳付定額罰款及相等於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以及訟費港幣1,080元。同時,裁判官亦會對該人實施以下限制,直至有關命令的款項已經繳付為止。
  • 拒絕向該人發出駕駛執照及續期;
  • 拒絕該人名下的任何車輛牌照續期;
  • 拒絕該人名下任何登記車輛的車輛過戶;以及
  • 拒絕發出該人的交通違例判罪記錄證明書。

 

  1. 扣押財產令:如在法庭命令的日期起計1個月內沒有繳付有關款項,律政司司長會在該人缺席的情況下向裁判官申請頒發一項命令,指示以扣押該人的任何財物及實產以及出售該等財物及實產的方式,徵取有關條例所訂明的所有訟費。

 

如欲向法庭提出爭議

 

  1. 交回表格2:如登記車主欲就交通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可以簽署繳付定額罰款通知書(表格2)背頁的爭議通知書,然後寄交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30樓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第4組,或以書面向該組提出。有關文件必須由登記車主簽署或蓋上公司印章(如登記車主是一間公司),並在表格2訂明的限期前送交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
  2. 按傳票應訊:收到法庭傳票後,按傳票出席裁判官法庭聆訊,或在出庭前兩個完整工作日前,到任何裁判法院的繳費處出示有關傳票,並繳交傳票所訂明的款項,以便解除對有關違例事項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