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如何就民事訴訟作出抗辯 以下的法律程序適用於以傳訊令狀展開的民事訴訟(大部分的民事訴訟均由這種方式展開)。 如你以被告人的身分收到傳訊令狀,便會被要求認收令狀的送達(即確認收到該令狀),及表明是否打算就原告人向你提出的訴訟進行抗辯。你應將夾附於傳訊令狀的三份送達認收書全部填寫妥當,並在 14 天內把其中兩份提交相關的法院登記處存檔。你應保留餘下的一份作紀錄。 1. 怎樣計算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的14天時限? 2. 作為被告人,我應否就向我展開的訴訟作抗辯? 3. 如果我決定不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4. 如果我決定就案件作出抗辯,該怎麼辦? 5. 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6. 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和反申索書),情況會怎樣? 7. 如果被告人認為他確實拖欠原告人部份款項,可以怎樣做? 8. 我作為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但我認為另一方才應該對原告人的申索負上責任,我應該怎麼辦?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How to defend myself against a civil action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