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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開案及結案陳詞 (包括典據列表)是甚麼?

開案陳詞是與訟各方在審訊開始前呈交法庭的文件。法庭通常會在審前覆核時,給予有關呈交及送達開案陳詞時間表的指示。

 

開案陳詞的目的,是在法官聽取證據前為法庭簡介案件。它應該概述:

 

  1. 案件背景;
  2. 與訟各方要求法庭作裁斷的爭議點;
  3. 案件適用的法律原則;
  4. 簡介將會在審訊中作供之證人,及將會提交之證據;及
  5. 其他案件的特點 (如有)。

 

相反,結案陳詞是在法官聽取所有證據之後呈交之文件。所以,結案陳詞的呈交及送達時間會由主審法官在審訊中作出指示。

 

結案陳詞的目的是要說服法庭對你作出有利的判決。它通常包含:

 

  1. 分析在審訊中向法庭呈交的證據,包括你的論點,法庭為何應該相信你的案情及在爭論點作出有利你的裁斷;
  2. 你的論點,法律應如何應用在你的案件中(根據已向法庭呈交的證據);及
  3. 你希望法庭頒布的命令。

 

當你在開案陳詞及結案陳詞中討論法律原則以及它們之應用時,你可能會參照一些典據,如案例、法律條文或學術書籍及文章。在此情況下,你應該另外編訂一張清單,列出所有在你的陳詞中引用及依賴的典據,並連同陳詞一併呈交法庭。這張清單稱為典據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