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勝訴一方可以怎樣去執行判決? 法庭不會主動為勝訴一方執行判決。因此,一名獲法庭判勝訴的訴訟人並不會自動取得他在法律程序所尋求的補救方法(例如補償)。勝訴一方必須自行決定何時及如何執行判決,而執行判決的方法,則要視乎資產的類型而定。 倘若法庭判決是涉及追討債項或金錢方面的補償的話,被命令按照該判決付款的一方稱為「判定債務人」,而有權強制執行該判決的一方則稱為「判定債權人」。 以下的問答只是簡介執行判決的常用途徑。如果你是原告人或判定債權人,須在採納任何一種途徑前諮詢律師。 1. 我如何能夠知道判定債務人是否有財務資源履行判決和償還債項? 2. 如果判定債務人以離開香港的方式去逃避償還判定債項的法律責任,我如何能夠阻止他? 3. 執達主任辦事處如何協助我向判定債務人 / 被告人追回債項 / 補償或收回物業? 4. 如果我(作為判定債權人)知道有人欠判定債務人債項,我可否直接從該第三者收取款項呢? 5. 倘若判定債務人沒有現金,但擁有物業/住宅單位,我(判定債權人)可否針對該物業 / 住宅單位採取法律行動? 6. 如判定債務人已提出上訴,判定債權人可否執行判決? 7. 我是判定債務人,並打算向上訴法庭就針對我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假如我欲要求在上訴仍待上訴法庭判決的期間,擱置執行該判決或命令,我應採取甚麼步驟? 8. 倘若法庭針對被告人頒佈禁制令,但被告人沒有遵守,原告人可以如何強制執行該命令? 9. 我可以在香港執行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民事和商業的判決嗎? Book traversal links for How to enforce a court judgment after winning the case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